关于2010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1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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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2010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潮府办〔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级地税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各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企业养老保险扩面任务的通知》(潮府办[2010]19号)的养老保险新增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数的完成情况,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联合编制的《潮州市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市社保基金征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对地税部门的奖励办法
地税部门完成征收全市社保基金9.5亿、养老保险(月平均)新增实际缴费5万人、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4万人的任务,由市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若未能完成任务,则在征收经费中扣减100万元。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的各项相关规定,积极协同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监督稽查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调整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标准,积极追收历年欠缴社保费,确保全年征缴任务目标的完成。
1、市财政分别按市直及各县、区当年社会保险费统筹入库超收总额的1%拨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补充经费;对追收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实收总额的0.5%拨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奖励经费。
2、完成全市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和职工医疗保险扩面任务,由市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经办机构各5万元),未能完成扩面任务,在社会保险费超收经费中扣减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经办机构各扣5万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由原每年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万元,市社保经办机构4万元),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经费。
二、任务考核
年终考核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对市直及各县、区全年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
三、经费来源及用途
补充经费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充经费用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社保工作开支,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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