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府办〔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果,根据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路“三乱”行为,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治理公路“三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维护政府形象的措施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根据领导班子换届后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确保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

二、把握政策,提高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2006年12月20日,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国家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为规范群众投诉较集中的公路速度监测仪测速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分别在《复函》(见附件)中明确:未经属地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器所测得的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路速度测速仪必须到我省目前唯一的法定检定机构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周期检定,测速仪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上述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政策,切实提高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三、各司其职,切实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

我市境内共有国道、省道、县道、乡镇公路里程8016.89公里。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所有公路的监控,严防死守,保证无“三乱”。有上路权的公安、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治安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交通稽查站、路桥收费站及公路临时超限站的管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规范操作。同时,各级交通、公路、交警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个《复函》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设置道路限速标志牌和安装“电子眼”。与此同时,对以前设置安装的限速标志牌和“电子眼”要依法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四、健全制度,切实加强上路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是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工作,做到熟悉掌握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文书。二是建立健全工作岗位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继续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加强对重点站卡、重点路段的重点监控,加大夜晚、节假日等多发时段的暗访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正常上路执法和违规上路的界限,决不能因为治理公路“三乱”而放弃应该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影响到我市实现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被取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五、综合治理,切实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继续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特别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实行真查快办,做到快查、快办、快反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道路站点,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管理,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公路“三乱”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公路“三乱”频发或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我市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坚决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2.关于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处罚违章运用事实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3.关于公路速度监测仪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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