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龙岩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民房屋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市属灾害性天气频发区,常遭受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冰雹等自然灾害袭击,致使房屋损毁、倒塌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灾返贫现象比较突出。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对增强广大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化解灾害风险的能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充分认识,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积极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农民房屋保险工作。

1、农民房屋保险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保。具体运作方式由各县(市、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定。每户保险金额不低于3000元,保险费率为1.96‰。

2、把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工作列入2006年市、县(市、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市级负责低保户、低收入户农民房屋保险,按每户投保6元,一定五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将保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投保。每个县(市、区)的低保户、低收入户户数由市民政局、老区与扶贫办共同核实后,报市政府认定。其它农户的投保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民房屋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领导。要求各县(市、区)加强对农民房屋保险工作的领导,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2、加强协调。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保险公司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强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当地承保公司要增强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意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加快投保农房出险时的查勘、理赔速度,及时到场、及时查勘、及时理赔。当地政府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农民房屋出险后的查勘理赔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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