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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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府办〔2005〕18号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河府[2001]38号)精神,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将全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企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不包括挂靠人员,下同),以及2005年4月30日前因企业单位转制、破产、关闭、终止并已按规定足额趸缴了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及职工从2005年4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2005年5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待遇。跨月份住院医疗的职工,其医疗费用按发生时间分段结算,即2005年5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单位按原办法解决。
二、各企业单位要按职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基数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并将缴费工资情况表(可用磁盘)于2005年3月31日前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我市本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市直为1097元);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其中市直为4116元)。退休人员一律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直为1372元)为基数计征。
三、各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征标准为所属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5%,补充医疗保险费暂按河府办[2004]59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征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暂从个人帐户划转。
四、2005年4月30日前因转制、破产、关闭、终止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及未按政策规定趸缴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按《河源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自愿参加医疗保险。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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