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6〕8号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全市享受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待遇的人员能更好地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决定调整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起,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即上调50元/人月。

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继续按现行渠道发放。

二、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按2:2:6三级分担比例和实际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数计算分担。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在缴纳农保费时,须将各自应分担增加投入的资金一并缴入农保基金。

经济发展后进的贫困村,经核实确无法落实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的,按《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2005〕28号)精神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在核定各级应缴农保费时,一并核定当年上调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需增加投入资金的分担任务,并及时下达镇(区)和村(居)委会;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和村(居)委会要认真配合市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资金按时注入农保基金、各项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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