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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2004]112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3〕9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不变。调整后,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4%下调至3%。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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