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做实个人账户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做实个人账户的意见

惠府〔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

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即县、区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发放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支出所需的基金从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核算由市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待遇计发办法

(一)征缴比例:从2006年7月起,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8%缴纳,其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分职工所属单位性质,一律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8%缴纳。

(二)征收办法: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部门,同时将缴费单据交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三)养老保险征缴基数、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粤府〔2006〕36号文精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实行统一调整,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调整后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户储存、分账核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其他有关待遇;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转移金额;两项基金不得混淆使用,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不得挤占个人账户基金。

(三)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县、区财政部门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后,根据市社保部门决算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全市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应有存款,将个人账户基金存款和统筹基金(已剔除个人账户存款)分户储存、分帐核算,完全做实个人账户。

(四)在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实施市级统筹后部分县、区出现的统筹基金缺口,全部在当期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2004年6月30日实施市级统筹前,部分县、区出现的统筹基金缺口,由市和有关县、区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调剂金和有关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分年度逐步弥补。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按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户储存、分账核算的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部门和市、县(区)税务、社保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市财政部门应分别开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养老保险个人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基金账户核算统筹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个人基金账户核算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2.市、县(区)地税部门应根据同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账信息按时征收保险费,将实际到账的单位缴费(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个人基金)明确划分后,在每月26日前将当月征收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基金足额缴入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个人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养老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保部门,县、区地税部门还应将养老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

3.社保部门应分别开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统筹基金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其他有关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转移金额的支出。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一个月内将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全部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后直接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因存入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时无法兑付缴交的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追收后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作挂帐处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并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社会保险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或出纳日记账。

(四)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五、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狠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一)市政府每年通过与县、区政府签订《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向各县、区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并建立扩面征缴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制度。

(二)为增强各县、区政府社会保险第一责任和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使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决定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两项指标完成任务保证金制度,其中,龙门县、惠东县每年保证金额度为300万元,其余各县、区为500万元。保证金由市财政在每年6月30日前从税收返还中扣留存放在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弥补各县、区政府未完成下列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差额:

1.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扩面任务的,按差额部分人数和《责任书》规定的标准从保证金中扣除;

2.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按差额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

3.未完成当年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险种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给予适当扣除;

4.保证金用于弥补上述三项款项后仍有结余的退回给县、区,保证金不够用于弥补上述三项款项的,再由该县、区财政支付,对未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所扣除的款项,全部划入市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事项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职工,仍由市、县(区)组织、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审批管理权限审批,再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核发待遇。

(二)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跨统筹区域转移时,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三)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后,县、区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由县、区政府解决,当年所需的征收经费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一定的递增比例作为安排依据,并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四)市、县(区)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入市财政相关基金专户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4〕29号)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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