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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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5〕41号
关于完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我市自实施《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养老金实行100%社会化发放。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足,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未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国营农(林)场,确有缴费能力的可从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时起,将在册员工及退休人员一起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按当地各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及各时段费率计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再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缴费有困难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固定资产变现、生产场地转让(出租)和其他筹资等渠道筹集资金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漏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原固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允许其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时起,按当地各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及各时段费率计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再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至今年7月31日止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的漏参保人员,不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发给退休金;企业支付有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关于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按规定补缴的,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认定问题
(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漏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需由企业提供有关劳动关系的资料,如:职工个人档案(包括招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参加本行业养老金统筹花名册、1994年底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名册,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属的资料。
(二)企业对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漏参保人员在办理补缴社保费前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企业漏参保人员补缴社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五、关于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参保人,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愿意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可以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时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并记录个人帐户,达到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关于农民工退保问题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已参保的本市户籍农民工,未达到法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的,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退保办法,仍按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养老、失业待遇计发及退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劳社〔2003〕2号)执行。
上述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须于2006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对上述问题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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