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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我市国家公务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办[2005]44号
关于我市国家公务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我市大部分县(市)区未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普遍出现了女公务员生育费用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保险制度实施前,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统一参照我市现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各县(市)区公务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我市公务员生育保险,按照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经办。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四、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实际生育费用水平,合理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项目,使女公务员生育费用负担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五、各县(市)区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付经费的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学校教师等,解决生育费用的办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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