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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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33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潮府[1999]9号)第二点中的“贮存场所建设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环保、地矿、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环保部门验收”修改为“贮存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瓷土瓷泥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矿产资源,促进陶瓷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瓷土瓷泥生产废弃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瓷土瓷泥废弃物处置责任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瓷土的开发利用者和瓷泥的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生产过程中资源的浪费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市飞天燕瓷土矿应妥善处置开发利用过程产生的表土、废矿土及尾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湘桥区桥东、意溪等地的瓷泥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置浆砂等废弃物及废水的排放,依法承担治理污染的义务。
二、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场所
废弃物排放单位必须修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和场所;其中市飞天燕瓷土矿、湘桥区桥东街道、意溪镇应各修建能满足需要的若干贮存场所,供所属废弃物排放单位使用。贮存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同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严禁在公路、堤坝、耕地、河道倾倒瓷土瓷泥等固体废弃物。各级政府和环保、地矿、水利、国土、交通、公路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倾倒瓷土瓷泥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哪一个地方发生乱倒乱堆瓷土瓷泥废弃物,由当地政府负责责成有关单位根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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