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龙岩市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龙岩市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6〕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龙岩市林业局、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制订的《龙岩市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龙岩市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龙岩市林业局人保财险龙岩分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本着“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指导思想,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先起步后完善,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林业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动示范作用,努力扩大承保面。

二、主要条款和内容

1、保险范围。(1)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2)保险期限:一年。(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保险金额:森林保险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每亩400元。(2)保险费率:生态公益林、国有商品林4‰,其他5‰。

3、损失标准。(1)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杆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2)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4、损失认定。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及业主一起现场勘查火场,测定受害面积和损失程度。

5、赔偿标准。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自负责任。本保险绝对免赔为每次火灾事故保险林木火灾损失的15亩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率为10%。

(2)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5)在索赔材料齐全情况下,赔付时间为灾后30天内。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三、扶持政策和措施

试点期间造林户个人承担80%的保险费,省级补贴20%,市、县(市、区)两级给予投保林农一定的保费补助。

四、试点期限三年(2007年至2009年)。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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