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97号
颁布日期:201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务服务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在全区政务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为了做好全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通过表彰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优秀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创先争优”氛围,推动我区政务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评比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和成效的原则。

三、评比时间

从2011年起,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四、评比项目和范围

(一)评比项目。

1.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

2.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

(二)评比范围。

1.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

(2)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范围。

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监察机关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室的工作人员。

五、评比名额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50个,其中: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15个;

2.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5个;

3.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30个。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105名,其中: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5名;

2.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0名;

3.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50名。

六、评比条件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的基本条件。

1.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晰,工作经费单独列入本级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政务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责任制”。

3.理顺内设机构职能关系,加快部门内部审批职能调整,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应进必进”。

4.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科学化和无差异化。

5.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辖区内3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

6.评比年度期间,即办件和承诺件100%按时办结,所有办件零投诉、零问责。

7.评比年度期间,每年年度评议率达90%以上,满意率达98%以上。

8.统一采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和电子效能监察监督管理体系。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的基本条件。

1.在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高,所办业务无超时、无问责。

3.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4.服务态度和质量好,无被投诉现象。

5.严于律己,廉洁自律,无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现象,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6.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7.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1次以上(含1次)。

七、评比程序

成立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评比工作。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程序。

1.自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评比的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由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自评,推荐候选单位,并将候选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审批表》和自评报告一同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评。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推荐的候选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3.审批。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评为先进单位的名单,在全区政务服务系统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程序。

1.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个人的评比。

(1)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的基本条件推荐候选人员1名,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3)报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推荐的候选人员进行平衡比较后推荐候选人员,并将推荐人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审批表》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推荐候选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4)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评为先进个人的名单,在全区政务服务系统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管理办公室先进个人的评比。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和管理办公室对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评比的基本条件推荐候选人员1名,并将推荐人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审批表》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3)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评为先进个人的名单,在全区政务服务系统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八、奖励形式

对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牌。

九、组织实施

评比年度的次年1月中旬前,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指标数下达给各市、县(市、区),并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和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名单,报送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1月底前,由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评建议名单,报自治区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领导小组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单位审批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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