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政办发[2007]3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和3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和人员移交
(一)工作机构与职能。撤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农保机构,将农保工作职能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同时设立全额拨款的农保行政、事业工作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农村社会保险科为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原有行政编制原则上随职能一并划转。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内设立农村养老保险科,负责市直的农保经办工作。各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经办机构。
(二)编制、人员及住房。各县市农保机构工作人员按《湖北省机构编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机构编制的指导意见》(鄂编函[2007]2号)核定的编制数移交,荆州区、沙市区农保机构工作人员按市编委最近核定的编制数移交,超编人员由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印章和移交时间。各级农保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自行确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的时间,由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文。整个移交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
二、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按照“一审二定三接”的原则,在2004年全市农保基金专项审计的基础上,这次移交前,同级审计部门要对2004年以后的农保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和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再进行一次审计。其次,对农保基金存在的问题,必须有审计结论,根据审计结论的定性,区分性质,划清责任,再进行机构交接。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积极整改和及时清理回收。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当地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是由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必须由当地政府负责归还;一时难以偿还的,应由同级财政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时间,逐步予以归还。
(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当地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必须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更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贷款偿还。
(四)属于农保机构和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必须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的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凡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凡不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应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通过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经审计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其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地对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本月底前完成。
三、档案资料及固定资产的清查造册和移交
(一)档案的移交。各级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进行集中清理并登记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经过认真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查,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凡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不得截留。其他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在移交期间归还农保机构。固定资产移交后,要逐一清查造册,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双方移交人员签字备案后,仍继续由农保机构使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四、基本原则和实施步骤
移交工作按照“政府负责、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时交接”的原则,分四步实施:
(一)摸清底数。在移交之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单位经费状况、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分类、逐一查清,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齐心协力制定好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移交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此外,还应对农保基金、单位经费、固定资产等提出具体移交办法。
(三)按移交工作方案组织移交。各地要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搞好移交工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括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四)总结验收。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两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保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务必要加强对农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移交期间的协调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坐阵抓。
(二)保证平稳移交。各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农保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服务改革大局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力争做到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顺利实现农保工作的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严格移交工作纪律。各地民政部门及其农保经办机构,要对农保基金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开支、隐匿或转移,除正常的基金支付外,农保基金一律不得动用;不得调动或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新提拔任命干部;更不得伪造、涂改、毁弃有关劳动人事档案资料。同晨,要认真做好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对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业务工作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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