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的《关于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做好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2号)及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58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市直困难和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110元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或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60元(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自愿另缴48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中央下拨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中筹集,并申请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市直关闭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申报,原主管部门不存在的企业由市国资委申报,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国资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市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切实搞好服务工作,把省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中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做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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