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柳政发[2004]2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到2004年年底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到80平方米以上,使我市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有明显改善,现就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工作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
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开分工一位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切实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各个社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明确完成时间。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一)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
设配套项目规划。凡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区,开发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规划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新开发户数在100户—300户之间的,无偿提供建筑
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200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或正在建设的小区,按
规划应配套居委会办公用房而建设单位未建设或未无偿提供给居委会使用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协助所在城区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落实。
(二)以一个单位为主要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
公用房由该单位负责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长期无偿使用协议。确无办公用房也可提供相当面积的建设用地。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属租(借)用政府直管国
有公房或党政机关房屋的,由市房产局和有关单位将其产权无偿交给所要城区政府,由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
(四)有条件的社区在实施“星光计划”项目时可与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一同建设,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五)社区居委会现使用的办公用房属居委会自行
行搭建,但未办理报建手续、无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由社区所在城区政府负责补办各项手续,产权归城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并减免相关费用。
(六)采取上述办法仍不能解决办公用房的社区居
委会,通过新建、扩建成或购置的办法解决办公用房,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所在城区财政负担40%。新建、扩建或购置的办公用房产权归城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要按时拨付出由市财政负担的新建、扩建、购
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资金并监督各城区财政按时拨付由城区负担的资金;市计委对新建或扩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尽快完成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参与指导项目的前期工作;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部门依法协助、监督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市规划局在审批新建小区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促证应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小区建设的总平规划配套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市建委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按规划将社区居委办公用房作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一起建设的,不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手续费用;房产部门负责将目前租(借)给社区居委会办公的政府直管国有公房的落实情况,了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各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督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为确保在今年底以前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
题,各城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这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市民政局要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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