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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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6〕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各项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消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提高认识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消防经费投入、市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控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县城”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的考核内容。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不落实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消防工作不合格的,将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5〕50号)中《龙岩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的要求落实好消防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资金投入,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组织并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主动推广和运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等技防设施,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动工、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禁以发展经济为由,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把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纳入建设“平安龙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来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学校、医院等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四项工作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农办、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活动实施方案》(闽公综〔2006〕403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基层消防组织。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结合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对以易燃材料为主的建筑,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各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取水设施。
(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委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和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全省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活动实施方案》(闽公综[2006]609号)精神,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活动,进一步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大力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不断增强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实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活动,要充分依托社区现有基层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形成一个新的长效的社区消防管理格局。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责任、经费保障等制度,挖掘潜力,整合资源,着力改善社区落后的消防基础设施。各房管部门和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切实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五)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对农村、社区工作熟悉的优势,将消防工作带入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中,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落实,扭转当前我市农村、社区火灾多发的局面。
三、夯实基础,加快建设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步伐。各地要加快城市(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在修订城市(镇)整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市(镇)整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审批。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建制镇消防规划在2009年全部完成消防规划审批工作。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还清“旧帐”。暂无城镇供水管网的区域,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抓紧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工业区内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到位。“十一五”末,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成“十五”期间尚未配齐的消防车配置任务,淘汰更新超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装备建设达到国家配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部队驻训体系,力争2010年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模拟性强、实用有效的消防培训基地,实现由营区向基地、由单一向合成训练的转变。在全市消防部队建立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和鲜活综合的情报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消防数字化指挥作战平台,初步实现消防工作现代化。
(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机制,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根据公安部“集中社会力量办消防”的要求,要大力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弥补现役警力不足,充实消防力量。重点加强专(兼)职消防队、社区消防队建设,以满足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增强防控火灾能力,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建制镇应建立乡镇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骨干,农村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三年内全市要组建起一支120人的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对多种形式的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应按比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四、加强宣传,提高素质
(一)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各级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公众聚集场所内全方位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要对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的教学计划,广泛开辟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工委、普法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全市普法内容。2010年,全市所有学校均应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城市居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二)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科技、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并逐步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要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保障发展
各地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安全发展,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关心消防工作、支持消防工作,要主动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要将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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