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07〕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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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7〕5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试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今年9月1日在市直(含梅江区)启动,10月1日在全市全面铺开,城镇居民参保覆盖面力争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和当前省委、省政府解决事关民生的社会保险问题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落实市委提出的“民生问题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是一件惠及人民群众的大好事,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讲稳定的高度,以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坚定决心,切实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发〔2007〕20号文件和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全面领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件事关民生的大事做实做好。
二、加强领导,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统一部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地税、残联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把任务指标,按部门、镇(街道办)逐个量化分解,落到实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机构,充实人员,理顺体制,明确任务,确保“职能、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确保试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宣传,营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法规,宣传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为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镇、街道和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召开城镇居民座谈会等形式,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到每个家庭和广大居民,使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到参加医保,是提高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解决就医难问题,帮助居民致富的有效措施,是充分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体现政府关爱的具体表现。要注重宣传实效,把形势讲清,意义讲透,规定讲准,程序讲明,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认同、参与和支持度,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的自愿参保率。
四、周密部署,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如期启动,稳步推进。这次开展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全市将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并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测算,掌握情况。要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逐户调查,在摸清居民人数的基础上,按年龄、性别建立健全台账与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规范业务流程,落实各项参保待遇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部门的目标责任。地税部门要重点做好登记、审核和征收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做好组织、宣传和参与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对工作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掌握情况,统筹兼顾,及时发现和解决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贯彻。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科学部署、合理安排,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时启动,稳定推进。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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