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2013-09-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确定保护范围: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三、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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