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10〕122号
颁布日期:2010-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精神,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缴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万元提高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提高统筹基金住院待遇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由原70%提高为85%;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60%提高为8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40%提高为5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30%提高为45%。

三、提高床位费支付标准

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每床每天10元提高为每床每天20元;实际发生额低于每床每天2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提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国产材料由原30%提高为40%,进口材料由原10%提高为30%。

五、降低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或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比在统筹地区就医提高10个百分点降为提高5个百分点。

六、提高“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原2500元/年提高为25000元/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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