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259号
颁布日期:2007-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推进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构建完善的首府南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原则、目标、进度安排

(一)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二)目标: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南宁市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城镇居民;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多平台的政策体系,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合理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对医疗保障基金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安全稳定的运行机制。

(三)进度安排:

1.2007年9月10日之前,制定完成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体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2.2007年9月10日之前,完成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审核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200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选聘、培训社区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等工作,确定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城区人民政府)

4.2007年9月15日之前,制定政府补助标准,社区(学校)医疗保险专管员(协管员)经费标准,落实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编人员的经费、办公设备专项经费、完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建设项目经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5.2007年10月15日之前,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开发、测试,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联接。(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2007年10月25日之前,各县向市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六县人民政府)。

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2007年10月份开始启动,2007年底在市本级推开;2008年年初,市属六个县启动试点工作。

三、基本政策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

(1)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的人员。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本市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筹资标准

根据目前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试点初期,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分别确定筹资水平和医疗待遇支付水平。待条件成熟后,过渡为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市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各县成年居民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市县未成年居民统一为每人每年80元。具体办法为:

1.市区成年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补助20元、自治区补助15元,市政府补助45元。

2.各县成年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中央补助20元,自治区补助15元,市县政府补助不低于15元。

3.未成年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补助20元,自治区补助15元,市、县(区)补助15元。

4.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市、县(区)补助不低于2元。

5.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补助30元、自治区补助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补足。

(三)参保方式

1.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其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2.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居民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待遇支付

1.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

2.城镇居民家庭账户,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用于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家庭帐户后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的医疗费。

3.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四、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列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范,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施。

2.就医管理。参保居民以其居住地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三)信息管理。加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以我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实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接,为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的建设

1.加强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按中央或自治区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核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加的工作人员要达到新增编制的50%左右,随城镇居民参保规模的扩大,逐步配足。

2.建立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队伍。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人员由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县(区)财政解决社区专管员经费。人员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建立学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管员队伍。在我市每个中小学校设立1名至2名协管员,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学校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组长:陈向群市长

副组长:黄伟京常务副市长

刘长林副市长

成员: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进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

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

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

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

彭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

陈志高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朝东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杨维超武鸣县县长

吴炜横县县长

陈咸华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上林县县长

李兵马山县县长

欧波隆安县县长

刘为民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江南区区长

赵禹鹏青秀区区长

廖俊云西乡塘区区长

黄宁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良庆区区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董秀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马筱敏、唐明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的负责人担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区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1.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试点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及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组织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

2.市、县编办负责核定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

3.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按试点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4.市、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5.市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7.市物价局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9.市、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0.市、县(区)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11.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

12.各城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建设,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13.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各种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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