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

宛政办[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3]38号)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对享受财政医疗费补助的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含退休或病退人员)是指从部队转业安排在企业工作,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未参加医疗保险且企业报销医疗费困难,并申请财政医疗补助费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军转干部)。

二、基本原则和办法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享受财政医疗费补助的有关材料,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筹集标准及支付标准和限额按《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费用的筹集企业军转干部以财政医疗补助数额为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实际收入的2%缴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规定的标准筹集,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单位负担部分从财政医疗补助费中划转,个人负担部分由军转干部一次性缴纳。

四、医疗待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IC卡可以到任意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审核支付。建立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费用和住院时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使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尽快参保,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企业军转干部按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配套实施,有新政策规定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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