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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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宛政[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区、中央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不间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基准日为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2001年7月1日。2001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含折合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单位职工退休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又不愿一次性补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为鼓励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这一期间,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2)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必须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
1.对新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从欠费单位调入未欠费单位的参保职工,设置医疗等待期。其自参保缴费或重新参保缴费次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6个月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自补缴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但欠费期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多不超过补缴的费用。补缴欠费的时间视为职工参保年限。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
参照《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占在职职工30%以上(含30%)的单位,采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的办法进行过渡。风险金按上年度人均统筹基金标准,由用人单位为其超过部分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年度一次性集中缴纳;并为上述人员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8%(退职人员为3.7%)缴纳划入个人账户的医疗金。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国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规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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