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宛政[2004]52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日
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
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行为,统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遏制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的问题发生,预防缴费基数不实,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性。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度审计,就有关委托审计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的任一险种的单位(机关、事业、企业)。
二、审计的重点内容。对正常缴费单位重点审计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有无瞒报、漏报问题;对欠费单位重点审计缴费能力,有无故意拖欠行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重点审计清偿能力,有无逃费现象。
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应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进行核定,分月统计,年度统算。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经过资质审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进行审计,参保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发放、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
五、坚持委托方支付费用的原则,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委托协议,严格审计程序,严肃审计纪律,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并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六、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必须在10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审计结论与实事出入较大的,应予以重新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审计结果一经确定,作为参保单位年度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应分险种足额缴费和补缴漏报漏缴保险费。
八、对拒绝和拖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材料的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拒不补缴漏报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行委托审计,是新时期社会保险工作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从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自觉执行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积极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协力把此项工作做好、做扎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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