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11-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宁政〔20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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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宁政〔2004〕文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宁企事业单位:
《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宁政[2003]文12号)实施以来,对保障和规范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仅留部分留守人员和少量职工继续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造成压力,部分县(市)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现象。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安全,使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改制裁员、分流人员等原因企业未终止但无法正常生产,仅留部分留守人员和少量职工(指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维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供养系数)时,应为退休人员按标准缴足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缴至10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三、本文下发前原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存在类似问题也按本《通知》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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