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5〕文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全,使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2000〕文19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政〔2003〕文12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按时参保单位医疗保险问题
(一)凡2006年1月1日前成立的应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还应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应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成立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还应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参保后还必须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其它原因,到2006年1月前已参保单位重新就业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还应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政〔2003〕文12号)下发前,已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在2003年3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06年1月起一年内经本人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补足25年后,可按参保时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交10年医疗保险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将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我市范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因户口关系转移,可在户口所在地接续医疗保险,但在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在新的户口所在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10年的,还应以我市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划入个人帐户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精神,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属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补足10年和一次性预留10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212号文件精神,2001年1月1日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1年1月以后的工龄不能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意见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与省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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