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2年7月25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在我市实施以前失业的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按我市原失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享受待遇期限和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和参加失业保险时必须准确界定市外城镇户籍人员的身份,如实填报。

在本市就业的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的,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珠海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二)选择在珠海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凭身份证和参保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出的流动人员失业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三、对不能按规定发放《失业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口后购房入户的人员),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含农民临时工)原已参加失业保险,在本意见执行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可与本意见执行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城镇外来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则参加外来劳务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不再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严重疾病医疗费的一次性补贴。

六、失业保险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宣传等各项有关工作,在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七、本意见从发文次月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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