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文号:平教技工〔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教技工〔2008〕11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等院校,局直各学校,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技装〔2008〕388号)精神,不断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我市继续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及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为目的,本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为学校和师生争取最大的利益保障。用创新的工作思路,科学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网络,严谨的管理措施,高效的理赔机制,努力建立健全全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平安河南”、构建和谐校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投保范围。我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注册学生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教职员工责任险。

(二)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注册师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规定的项目执行。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每年开学日即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

(五)经费保障。我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采取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

(六)条款费率。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保险费均为每生每年5元;

普通高等院校保险费每生每年8元;

教职员工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

其他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保险费按学校注册师生计算。

(七)责任限额。

高中以下保险费为5元的,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及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50万元。

普通高等学校保险费为8元的,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教职员工保险费为50元的,每人每年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特别费用人民币2万元、医疗费用人民币4万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万元。

三、具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发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积极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在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教育行业对校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其投保积极性,为校方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二)确立大局意识

建立全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校方责任保险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全市上下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立大局意识,按照总体布局和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

(三)坚持规范运作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全新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县(市)区、各校要坚持“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确保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信息沟通

在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保证上下信息通畅。要学习借鉴外地市经验,不断完善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进言献策,使此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推进。

(五)保险公司的确定和职责

我市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依据其承保经验、服务水平、技术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等重要指标,经严格筛选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决定选用保险公司对我市校方责任保险进行承保试点,市教育局将实施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以优质服务为主的良性竞争,对于合作无诚信、信息有虚假、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将予以清退出教育保险市场。各县(市、区)不得在推荐的承保公司以外另行选择保险公司,各县(市、区)以确定一家为宜。保险公司应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提供良好服务,做好该项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供真实信息。

(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和职责

市教育局委托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营业部提供我市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服务。具体负责:拟订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校安全教育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向教育部门提供各类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代表投保人利益,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学校索赔,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四、时间要求

1、8月25日以前,各县(市、区)教体局、高等院校、局直学校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校方责任险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报市教育局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2、8月底以前,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召开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及培训会,完成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9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学校完成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4、10月20日以前,各县(市、区)教体局需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学校汇总表》(附件一)和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情况材料及时报市教育局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高等院校、局直学校将《学生花名册》及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情况材料直接送市教育局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5、12月份,各县(市、区)教体局、高等院校、局直学校对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于元月5日以前报市风险管理办公室。

五、运行程序

(一)投保程序

1、投保。在8月28日以前,由各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负责人汇总经学校确认后填制的《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学校名册》(附件二)两份,交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同时,各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负责人领取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学校名册所出具的《保险单》、《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并及时发放到各学校。学校保险责任于9月1日生效。

2、办理投保手续。从9月1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学校填制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花名册》、《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经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负责人汇总后交保险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同时,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负责人领取保险公司根据《学生花名册》所出具的《批单》(保险单的附件)及保险费发票,并及时发放到学校。学校妥善保存《批单》及保险费发票。

。保保费、各单风险管理办公室。省里将确定

供公司校清单0221领导,加大投入,3、办理保险费。学校在收到《批单》及保险费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高等院校、局直学校由市教育局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直接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理赔程序

在发生轻微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进行正常理赔。

在发生重大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和当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报案,各主管领导应妥善安排布置并及时逐级上报,由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和联合经纪一起共同与保险公司完成定责定损及理赔工作。

六、组织领导

平顶山市教育生产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全市校方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加强监督,防范和纠正风险规避和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做好与保险监察、工商、税务、新闻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等工作。同时,要充分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潜在校园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利用保险经济杠杆进行风险管理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要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教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要作为新时期勤工俭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导,积极稳妥的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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