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 文号:平教体卫〔200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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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平教体卫〔2008〕15号
局属各学校、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08〕34号)要求,市教育局于11月11日召开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自动员会之后,多数学校能够积极行动,迅速开展此项工作,但仍有少数学校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为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以下五点要求,望贯彻落实。
一、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学校校长为本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好本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三、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办理本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经办。
四、各单位要积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经办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参保中出现的问题。
五、年底前,各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应达到本校学生数的90%以上。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08〕34号)精神和通知要求,迅速行动,再次对学生参保工作进行动员布置,组织教学、后勤、学生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时完成这项惠及广大在校学生的惠民工程。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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