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

平政办[2006]80号

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

为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的完成,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平政[2005]5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取水许可手续,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费统一由市节水办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

三、市水利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统一下达用水计划和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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