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平政〔2004〕3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企业“老人、老粮、老帐”问题有所缓解,财政负担逐步减轻。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县(市、区)长负责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安全。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

(一)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实现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二)不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在继续发展农村集市贸易的同时,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起,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的要求,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采取直接抵顶农业税的办法,兑现直补资金。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

四、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现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换经营机制,壮大经济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工作重点是: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和职工总数分别在现有基础上缩减三分之二,即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由2002年底的107个缩减到28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由2002年底的4816人缩减到2040人。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造、兼并、租赁、出售、转让、破产等形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

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不断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物质保障。

(二)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

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确定新型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三)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通过开展养殖、种植、餐饮服务等多种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空间,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立足自我,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安置分流职工。省、市或县(市)、粮食购销企业筹集补助资金按照:1:1.5

的比例配套执行(5000元+5000元+7500元=17500元)。财政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补助资金要根据有关规定,按解除劳动合同分流人数据实拨付。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企业创办经济实体,拓宽经营范围,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安置富余人员;2.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和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自愿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3.用于依照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

(四)切实做好超储库存粮的管理和销售。2004年省政府下达我市9000万公斤超储库存粮销售计划。各级粮食购销企业要抓住当前粮食价格恢复性上涨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超储库存粮的销售工作。如果价格水平合理,能够实现顺价销售,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力争使全市“老粮”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粮食企业销售超储库存粮的收入,扣除占用农发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的利润留给企业,集中用于企业内部改革过程中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助、补缴养老保险金、开辟新的生产门路等,并由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监督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对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9000万公斤销售计划以外暂时销售不出的超储库存粮食,继续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搞好推陈储新,防止粮食陈化。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对1998年5月31日前经清理审计确认的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粮食财务挂帐,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计认定,划清责任,核实数据,分类处理。属于政策性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属于企业经营性挂帐,由企业承担利息、偿还本金;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在企业改组和分流减员过程中,要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和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

(六)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七)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净资产变现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要优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余转作国有资本金。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八)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要求,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市、县(市)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

的三分之一收取。各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五、完善信贷资金供应办法和管理措施

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放开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对各级储备粮和各级政府调控粮收购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发行要坚持“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体经营者,须经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杜绝逆向操作。同时,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发挥其搞活流通的积极作用;并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三)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四)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一)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积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坚持提高单产、稳定总产、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储备规模要求,结合我市目前产销供给实际情况,市、县两级应分别按保持当地城区常住人口3—6个月销量的储备规模执行,其中市本级要达到6个月销量的储备粮规模,今年暂按5700万公斤充实,缺额部分明年补充到位;储备油规模按40万公斤执行。各县(市)储备粮规模必须在9月30日前全部充实到位,并报市政府备案。市、县两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利息由同级财政负责。

(三)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县两级要分别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组织机构。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工商局、交通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平顶山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供求、价格形成的分析和监测,提出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障方案,包括资金筹集、粮源调拨、储备粮动用、市场粮价平抑及粮食流通秩序的维护等。

(五)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督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做好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农发行要加大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监管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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