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文号:深保〔2001〕14号
颁布日期:2001-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4日)

深保〔2001〕14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

2.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投资导向目录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深福保[1995]53号)

3.印发《福田保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福保[1996]66号)

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投资导向目录(深福保[199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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