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深劳社规〔2007〕9号
颁布日期:2007-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9号(2007年7月20日)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5年、2006年补调和2007年正常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给予补调:

(一)对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在2005年每人每月已增加44元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21元;

(二)对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21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给予补调:

(一)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在2006年每人每月已增加45元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7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对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且在2006年6月30日年龄(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分别达到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80周岁以下,以及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述普增75元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6元和60元;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同时享受有关待遇。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一)对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含城市化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181元;

(二)在普增181元的基础上,对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为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45元;

(三)在普增181元的基础上,对1994年8月1日后1997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在2007年6月30日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1元;对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且在2007年6月30日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45元;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同时享受有关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五、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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