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文号:深社保发〔2001〕31号
颁布日期:2001-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

深社保发〔2001〕31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宝安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1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宝安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14号)

2.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龙岗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32号)

3.关于医疗保险投保职工在龙岗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3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九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1996]62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七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199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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