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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文号:深社保发〔2001〕31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
深社保发〔2001〕31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宝安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1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宝安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14号)
2.关于医疗保险职工在龙岗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32号)
3.关于医疗保险投保职工在龙岗区各约定医院就诊的通知(深医保[1993]3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九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1996]62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七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199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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