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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调整为8%。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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