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文号:十教字[2006]71号
颁布日期:2006-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通知

十教字[2006]7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切实规范我市学校风险转移工作行为,有效提高学校风险防范能力,现就做好我市学校风险转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风险是不可预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灾害事故。生活中无处不存在风险,学校也不例外。学校风险转移,是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方法,是学校安全工作和风险防范工作的必要补充,是保障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地要从维护基础教育发展、服务学校师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制定得力措施,将学校风险转移工作列入教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开展学校风险转移工作。新《保险法》、教育部[2002]12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3]46号省保监局[2006]22号文件是做好学校风险分散工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同做好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相结合,要把学校风险转移工作同各地的教育发展实际相结合,同加强学校安全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同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保险意识相结合,同培养学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观念相结合,充分发挥创造性,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工作中,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要求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在学校风险转移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运行,不断规范操作行为。

1、坚持自愿原则,正确加以引导是规范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前提。各级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认真宣传保险的重要意义,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由学生自愿投保。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行为,是促进学校风险转移工作发展的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顾全大局,加强自律、自我约束,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操作运行,不得各行其事,搞体外循环,为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若发现违规操作将追究“一把手”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运用现代保险机制,提高我市学校风险转移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保险经纪是保险市场的合法主体,是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依法合理转移学校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校及师生利益的有效载体。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学校风险转移工作中,必须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大局出发,以经纪公司为平台,规范行为、依法从事,取信于师生、取信于家长、取信于社会。

十堰市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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