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政办发[2006]136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
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为切实做好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2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指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城区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关闭破产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即现有国有困难企业中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和原国有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001年以来省属下放企业,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城区国有困难企业:
(一)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即2003年、2004年、2005年);
(二)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业;
(三)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三个月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
(四)在改制时经金融打包处理和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债务得到减免后,资产负债率在120%以上(若资产升值潜力大,经评估资产负债率仍在120%以上)的改制企业。
三、缴费标准和享受的待遇
关闭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包括已关闭破产的企业和方案已批复正在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十堰城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年递增6%,按用人单位缴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余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预交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超过10年的由个人续缴),享受相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已改制组建成新企业的原国有企业(包括已改制到位和方案已批正在改制的企业)和尚未启动改制的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十堰城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缴费率,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每年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筹资渠道
经认定,已改制、关闭破产的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补助。
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中足额列支。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审后报当地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尚未启动改制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从当地财政部门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无力还款的,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扣还。
五、参保程序
城区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已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原主管部门不存在的企业,由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保申报情况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后,由当地政府审批。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
六、工作步骤
我市城区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步骤为:
(一)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政府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范围,摸清国有困难企业底数。由市、区国资委牵头、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审核,具体制定国有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并做好具体企业的认定工作,报政府审批。城区国有困难企业一年一认定。
(三)确定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由国资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确定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报市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登记。已经确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或主体不存在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原主管部门(原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的企业由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逐人登记造册。
(五)核定参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已经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保情况进行核定。核定结果经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审后报市、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到位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七、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一)劳动保障部门。一是当好参谋,积极向市、区政府汇报情况,提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涉及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二是做好组织协调,参与确定对列入解决对象的国有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三是受理已经确定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会同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审批,所需资金到位后要及时为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是负责提供国有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名单,会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列入解决范围内国有困难企业的审核确定工作。二是对尚未启动改制、确实无力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国有困难企业,会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协调办理借款;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会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归还。三是对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中足额列支,不足部分与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审后报政府审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三)财政部门。一是参与对列入解决对象的国有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二是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困难企业借款办法。
八、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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