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7]56号
颁布日期:2007-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6月29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编制的指导意见》(鄂编函[2007]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理顺农保管理体制,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农保职能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保职能移交工作要按照“政府负责、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时交接”的原则,分四步实施:

第一步:摸清底数。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单位经费、机构编制及人员、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二步: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各地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齐心协力制订好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移交工作方案中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

第三步:按工作方案组织移交。各地要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搞好移交工作,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在全市农保工作移交完成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二、工作职能调整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移交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撤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农保机构,将农保工作职能划转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同时设立全额拨款的农保行政、事业工作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农村社会保险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编制与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内部调剂,同时,从市民政局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中划转2人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其全额事业编、经费一并划转);各县(市、区)农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按鄂政办发[2006]15号及鄂编函[2007]2号文件确定的编制数移交。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印章的启用、旧印章的废止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06年的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整改、清理回收。整个农保基金移交要做到帐目清晰、责任明确,确保农保基金顺利移交。

四、档案资料及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市民政局原直接征收、市财政局管理的农保基金及档案,由市民政局将农保档案分别移交给沙洋县、东宝区和掇刀区民政部门,市财政局将农保基金随市民政局农保档案的移交及时划转到各相关县、区财政部门的农保基金专户。各级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经过认真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查,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县市区农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农保工作移交的几点要求

(一)要明确移交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保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好民政、劳动部门关系,帮助解决移交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平稳移交。各地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农民群众、对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务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要严格移交工作纪律。各地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要对农保基金及相关帐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开支、隐匿或转移,除正常的基金支付外,农保基金一律不得动用。在移交期间,各地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一律不得调动或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新提拔任命干部,更不得伪造、涂改、毁弃有关劳动人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农保待遇的足额发放工作,对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要及时处理、热情接待,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业务工作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按时完成移交工作任务。按照鄂政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和2007年1月30日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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