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发[2001]3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市劳动局2001年5月28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7月建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襄政发[1999]61号)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和本地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为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必须严格控制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中,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无力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以后,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只按照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纳住院统筹基金,全额记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帐户,不分配个人帐户,职工住院医疗享受同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的精神,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按照医院等级分档确定原则,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首次住院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至10%,其它三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至9%,三级以外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至8%;第二次及以上次数住院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至9%,其它三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至8%,三级以外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至7%。
四、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24000元。连续参保时间每增加1年的,可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上增加1000元,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该项最多增加4000元。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该缴费单位享受统筹基金增加支付限额政策计算年限,从恢复参保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或购药时统一到指定的规定病种门诊部治疗或购药,并实行定点、定药、定量和定额(即定治疗医院、定用药范围、定治疗次数或药量、定治疗费用限额)的管理办法。规定病种患者在定点门诊部治疗时,在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和规定比例的费用后,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而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续保问题。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原单位停保后,被新单位重新聘用的,由新用人单位续保;未被聘用的,在失业期间,可带原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医疗保险处按以下两种办法办理续保:一是有缴费能力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襄政发[1999]6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别分配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无力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的,可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额记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帐户,只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处理意见》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地方,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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