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办〔2006〕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近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了安全平稳态势。但是,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边安全距离内时有新的违章建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规模小、布局分散;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车辆还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少数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台帐不规范,不健全,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全程监控、清退回收等制度不到位;少数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和服务站仓库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没有完全达到规范要求;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保管人员不会正确使用安全器材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6〕11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形势的平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查找和整改隐患,堵塞漏洞,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抓住《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机遇,采取多种形式,结合鄂政办电〔2006〕110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宣传《条例》,达到吃透精神、提高认识、家喻户晓的效果;各街道、乡镇要组织向居民(村民)反复宣传《条例》,使广大居民(村民)了解国家方针和政策,认识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各级经济、公安、安监、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立即行动,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安全大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重点地区,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等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三个逐一查清查实”,即: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各级经济、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经济、安监、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检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济部门要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和储存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安监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关闭矿山的有关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矿用爆炸物品,确保各项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确保关实关死,清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防止其死灰复燃。

三、加强监管,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全市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完善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严禁企业超出工房定员安排作业人员;严禁企业超出仓库核定的药量存放危险品;严禁超出企业凭照能力生产民用爆炸产品;严禁企业在禁止的时间段内组织生产。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企业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库外和库内安全距离必须达到《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的规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储存产品和进出货物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产业政策,搞好规划和布局,制订民用爆炸物品引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协调解决好民用爆炸行业安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市经委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器材的刑事案件;市交委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发放,驾驶人员的培训;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发展规划的行政许可;市工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要严把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在我市严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对新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企业一律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明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管理职责和机构,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经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