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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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新政办[2008]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补充医疗保险和奖惩等,均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具体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制度。按照规定应计入参保大学生个人账户的资金,试行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或季度拨付给参保大学生所在高校医疗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五、大学生以所在院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高等院校凭大学生身份证等证件,编制《驻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信息汇总表》,填写《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新高校)登记表》,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医疗保险证卡手续。
六、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
附件:1.驻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信息汇总表(略)
2.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新高校)登记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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