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5月18日,新乡誉华水泥有限公司两枚铯-137放射源被盗。2005年5月24日,北京双源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在运输医用铱-192放射源途经京珠高速卫辉段时,因车辆事故丢失两枚。
这两起事件引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了省环保局辐射源污染管理站、市公安局、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相继赶到了事故现场,开展查找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找到了被盗和丢失的放射源,避免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两起事件也充分暴露了我市在放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甚至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大量在用、闲置、废弃放射源对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对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领导,健全相关组织,落实责任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强化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性辐射污染事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建立专门的放射源监管队伍。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展开“进一步核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活动,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一步核查,尽快摸清底数,建立起放射源管理数据库。
切实加强在用源的监督管理。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我市所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新购进的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环保、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审查、审批。
三、各级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开展放射源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每个放射源要建立相应档案;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及时运贮。
五、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发生放射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辐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对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实行效能监察。对未按时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送贮任务或出现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新乡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新乡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放射源的监管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坚决措施,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在用放射源的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放射源的潜在威胁,确保环境安全。
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各县(市)区长、主管县(市)区长、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放射源专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市环保局领导、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等人分级组成的责任小组,对各自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责任管理。
三、各责任人应对负责的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切实负起责任,并负责监管所辖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全市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必须在8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新乡市2005年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在用放射源监管工作责任人一览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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