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67号
颁布日期:2008-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

中府办〔2008〕6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2008-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90元至6546元调整为770元至7362元。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182元调整为2454元。

三、工伤保险由原来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工伤保险计发基数按2323元执行,其他企业工伤保险计发基数按1111元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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