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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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