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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