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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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为切实做好我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根据财金〔2007〕66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各县市要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年底对保险公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下一年度的承保单位。
二、保险责任和条件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因防疫需要政府决定扑杀的。
(二)保险条件
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保母猪必须是8月龄以上(含8月龄)的能繁母猪;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必须经所在地畜牧防疫部门按规定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的母猪。
三、保险标准和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场(户)交纳20%。
四、保险程序
(一)保险公司以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能繁母猪养殖情况为依据,与能繁母猪养殖场(户)签订保单。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审定合格后方可实施。
(二)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保险公司与养殖场(户)签订的保单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金〔2007〕66号文件规定,申请上级财政划拨补贴的保费。
五、保险服务
(一)保险公司和畜牧兽医部门的专家组成查勘小组,对保险事故予以查勘鉴定,根据查勘鉴定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载明的理赔方式和标准进行损失核定,赔案理算。
(二)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5天内完成理赔工作,特别重大赔案应在10天内完成理赔工作。
(三)如遇发生大面积疫情,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赔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州、县、乡三级成立由政府牵头,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和试点保险公司组成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具体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审查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协助监管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严格免疫制度,做好免疫工作;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推行科学饲养与经常性消毒制度;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有关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保险费的拨付与监管。
3、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完善州、县、乡、村防疫体系,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帮助州、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给予必要支持。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保险责任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较坏影响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等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共同应对生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疫情,各协作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应付。
(四)各县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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