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珠府[1996]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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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6-09-28 | 失效日期:2004-09-23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珠府[1996]77号
现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关子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纳了国家规定的税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法定基本社会保险费;
(三)职工月人平均工资达到或者超过社会职工月人平均工资。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标准及享受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每年的经济效益确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而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补充的限额为职工两个月工资(获得国家、省劳动模范称号等特殊贡献的除外).固定职工已退(离)休的按同岗在职职工补充标准的一定比例(即缴费年限乘以2.2%)计发。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奖金来源为:
(一)从职工工资储备金列支;
(二)从公益金中列支;
(三)职工工资超过职工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四、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转入职工个人基金帐户内,本息(含增值部分)在职工离退休时一次性领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
(一)本市职工因工作调动迁离本市的;
(二)非本市职工返回原籍的;
(三)本市职工办理了出境定居手续的;
(四)职工死亡的;
(五)职工离退休前遇到特殊困难,经过申请并核实的;
(六)其它符合领取条件的。
五。在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6月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申办上年度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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