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2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潮州市环保局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全国和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印发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7年5月至12月,我市将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等行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4年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韩江、黄冈河及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按照张德江书记关于环保工作“三个一律”的要求,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违法问题的清理整顿。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罚。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全面清查电镀行业。一是对小电镀一律依法取缔,并进行严厉处罚,确保不再死灰复燃。二是对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没有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处罚,限期补办有关环保竣工验收。三是对电镀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

2、全面清查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对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二是对没有执行环保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办理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治。此项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

3、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开展以电镀、造纸、化工、石化、冶炼、制革、印染、水泥、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确保我市环境的安全。重点抓好对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尤其要加快对火电、水泥和钢铁行业中“上大压小”需关闭的小火电、小水泥、小炼钢厂产能的淘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行业,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4、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为保证中高考期间考生有个安静、舒适的学习和考试环境,我市将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和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区禁止夜间(22时至翌晨6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经营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及考生集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工地全天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噪声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娱乐活动。三是要加强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执法检查,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此项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

三、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方面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钢铁、水泥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促使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要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地要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地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按程序上报。

(三)切实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严肃查处并足额追缴排污费。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5月)

各地要按照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前)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重点污染企业、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8月)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并督促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9-11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2007年12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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