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韶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韶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韶府办〔2007〕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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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韶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7〕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韶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韶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本方案主要解决本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且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且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办法。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主管局、公司或社区托管中心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小一寸彩照2张。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0元由参保人承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筹措办法。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韶关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逐年筹措,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市属、县属困难企业25%,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待遇(不含大额互助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有关规定与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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