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江门市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江门市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江门市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印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安定。

(二)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和预防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以下称HIV)的扩散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二、管理方式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职责

1、卫生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各部门搞好全市艾滋病的防治。江门市中心医院为全市艾滋病病人的住院治疗点。

(2)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辖区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担负艾滋病的监测工作,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跟踪调查和管理并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对各类高危人群(吸毒者、性乱者,敏感行业、拘留、劳教、劳改及羁押人员,涉外婚姻人员等)的HIV监测和血液及血制品的抽查监测,以控制HIV在我市人群中扩散、传播,为HIV感染者提供咨询、预防服务。经国家认定的HIV初筛实验室的医疗卫生单位才能对检测HIV的样本进行检测。各初筛实验室必须按规定上送疑似HIV阳性样本到江门市卫生防疫站HIV初筛中心进行筛选、鉴定,再报送省防疫站确认中心,方可作出确认诊断。未成立初筛实验室的医疗单位须将全部检测HIV的检材上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不得擅自检测。

(3)认真实施《献血法》。市中心血站必须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HIV抗体检测,严厉打击“血霸”,取缔非法进行的地下采血(浆),堵塞艾滋病传播隐患。

(4)推广使用安全套,以抑制HIV通过性传播在我市的进一步流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出血性手术(含拔牙)必须检测HIV抗体,提高对艾滋病的诊断水平。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HIV的医源性传播。

(5)性病防治专业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高危性行为就诊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和健康教工作。

2、公安部门:

(1)积极配合各级卫生防疫站搞好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2)落实国家禁毒政策,严厉打击制毒、贩毒、吸毒,阻断由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

(3)取缔“黄、赌、毒”,加强对敏感行业的管理,减少“黄、赌、毒”的发生及艾滋病的传播、蔓延。

(4)积极配合各级卫生防疫站开展艾滋病病毒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好本部门的拘留、劳改和羁押等监管对象,按照卫生防疫站的计划进行艾滋病监测工作,并负责对查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防止艾滋病传播知识的教育。

(5)对依法关押期满或判刑送劳改而出所的以及当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内部监控,防止其进行传播艾滋病的高危行为。

(6)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配合卫生防疫站对敏感行业人员的HIV感染者集中一个地方进行“戒毒”管理,防止在社会上造成HIV蔓延和人群的恐慌。

3、宣传部门应广泛深入开展宣传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将无偿宣传预防艾滋病的工作作为本职工作和社会责任所在,真正做到广泛、深入、有效的宣传;使人们远离毒品,不滥交,正确使用安全套;使那些远离社会的吸毒人群、性乱者,真正掌握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从而遏制艾滋病的传播。

4、司法部门要对劳教、劳改人员进行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配合卫生防疫站摸清有关人员的艾滋病感染情况,对感染者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感染者的进一步传播。

5、教育部门应在学生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卫生常识课,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课程,实施艾滋病宣传教育干预措施,为远期控制艾滋病打下良好的基础。

6、民政部门应规定涉外婚姻双方要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HVI检测后方可登记结婚,对阳性者进行医学咨询,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7、计划、科技、人事、劳动、社保、工会、团委、妇联和娱乐业等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8、财政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支计划,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三)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强医疗照顾与提供社区服务及鼓励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管理。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由社区管理。社区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积极配合治疗,以延长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三、管理措施

(一)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检测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3、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通知时,要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

2、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每季度要到卫生防疫站检查一次,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和指定的医生就诊。

4、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其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保密。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防止社会歧视。

(四)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他们进行道德、心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

(五)依法对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管理。

属被拘留、劳改和羁押戒毒等在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实施分离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应通过法律程序,条件允许可保外就医。

江门市卫生局

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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