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府发〔200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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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安府发〔2008〕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年,国家将我市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十件实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和自愿参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工作目标。2008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年底实现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2009年达80%以上,实现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覆盖。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
(三)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对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人均增加20元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增加120元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镇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对我市的补助为35%,市级财政补助比例根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档确定,具体为:属国家扶持重点县的,补助55%;其余县区补助45%,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医院等级分别设置。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对低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予以倾斜,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进乡镇医院。建立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适当增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和大病患者无力负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社保部门提出具体救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及其他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签定定点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管理,方便居民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
(三)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范围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儿童用药标准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执行。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管理,并纳入我市“金保工程”建设的范围,经办服务向社区、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动
(一)组织机构。成立安顺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定时或不定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的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基本原则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会同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调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安全到位,并落实启动工作所需经费。
3、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人员及时到位。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保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启动之初,有90%以上的学生参保。
5、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6、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7、卫生、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8、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协调工作。
9、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明确镇(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职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等工作。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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