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缴失业保险欠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7〕36号
颁布日期:2007-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缴失业保险欠费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是,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截止2007年2月,全市事业单位拖欠失业保险费约1578.9万元(详见附件),造成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转困难,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我市清缴失业保险欠费工作按时足额完成,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清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失业保险费。因清欠不到位造成资金缺口,影响全市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工作组在6月份对清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并逾期不缴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挤占挪用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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